近日,由牟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付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在牟定县法院公开开庭。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洗钱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付某某于2022年1月至2月,多次向尹某购买毒品麻黄素后,贩卖给黑某某、王某某等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付某某借用其表哥刘某的电话卡及银行卡注册微信并绑定银行账户,通过利用自己的微信和刘某的微信账号收款转账、朋友帮忙收款转账、提现到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将收取的毒资支付给上家尹某,合计人民币10000余元,付某某从中获利4590元。
牟定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通过分析提出,付某某的行为除涉嫌贩卖毒品罪外可能还涉嫌洗钱罪的侦查取证意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补充、完善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为确保案件质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该院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研讨,确保案件顺利起诉和判决。
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某表示服判。
检察官提醒
洗钱犯罪常常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相伴相生,如不及时打击,不仅会助长上游犯罪蔓延,也严重威胁国家金融体系安全。在电子支付盛行的当下,一不小心,我们都可能成为洗钱的“帮凶”,要提高警惕,加强个人账户管理,不出租和出借个人身份证;也不出租和出借个人银行卡、微信号和支付宝;不用个人账号为他人收款、转账;发现异常,及时保存证据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