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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紧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宣传、寄递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集中呈现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型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和成效,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其中

        云南这例入选

        一起来看看吧!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督促整治药品广告虚假宣传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处方药广告 虚假宣传

        【要旨】

        针对广播电台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药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案件基本案情】

        法律明确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医药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相关栏目长期违法播出处方药广告且相关药品广告内容虚假,极易诱导消费者对药品使用产生错误认识,造成群众用药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昆明铁检分院)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于2021年2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

        昆明铁检分院重点围绕以下问题依法展开调查:一是明确违法事实,通过对电台全天不同时段播出的广告实时关注、持续跟踪,发现电台在4档栏目中均违法播出处方药广告,另在2档栏目对非处方药进行虚假广告,并查明了涉案药品的厂家、药品种类及其实际功效,对比广告内容后进一步锁定了违法事实。二是针对广告插播时间较短、广播没有下载渠道等问题,运用专业APP可回放电台广播的功能,及时录音、录屏。三是通过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药品查询及企业信息查询,锁定案涉药品的官方登记、广告备案、行政处罚等情况,并通过网络搜索查询涉案药品信息,发现相关药企早在其他省份因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处方药及非处方药通过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进行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4月2日,昆明铁检分院依法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以介绍健康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对药品进行虚假宣传等情形依法查处相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加强对广播电台发布药品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对该案高度重视,并及时整改落实:一是责令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停播处方药违法广告以及非处方药违法虚假广告;二是针对处方药广告主涉嫌违法问题,于5月14日移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三是对处方药违法广告发布者昆明广播电视台下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8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1200元,并处203600元罚款,已实缴到位;四是对非处方药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处以广告费三倍罚款共计15000元,广告发布者昆明广播电视台下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收广告费5000元,并处广告费三倍罚款15000元,均已实缴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药品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平台违法宣传的乱象,以法治的力量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在充分调查、厘清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依法履职,对广播电台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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