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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表明“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强调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好;不同司法机关如何在各自履职中形成理念上的共识;对社会大众而言,如何看待这“历史性的一跃”,进而给予最大的理解、宽容与支持,是需要深入思考的。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在此隆重推荐全国检察英模王勇撰写的《从党的光辉历史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文,敬请关注。 

          “少捕慎诉慎押”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司法人员头脑里固有的吗?不是。它不仅来自长期的司法实践,来自新时代轻罪为主的犯罪结构重大变化,更是中国共产党长年艰苦探索淬炼出来的。 

          比如“凡是可捕可不捕的,都要坚决不捕”这句话的出处在哪里?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同志认为源自“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其实,这句话最早出自1962年初,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上的讲话。毛泽东同志在会议上一共讲了六点意见,最后一个意见是“团结全党和全体人民”。在这个部分,毛泽东同志特别指出,“有一个捕人、杀人的问题,我还想讲一下”,“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可杀可不杀的,都要坚决不捕、不杀”。最后强调“人要少捕、少杀”。其实,认真学习党史就会发现,这并不是毛泽东同志首次强调“少捕少杀”的问题,也不是单纯从刑事司法角度要求“少捕少杀”。众所周知,统一战线是我党的一大法宝。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什么是政治?就是把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敌人的人搞得少少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是为了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支持,从团结全党和全体人民角度,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角度,从讲政治的角度提出的司法要求。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表明“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强调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好;不同司法机关如何在各自履职中形成理念上的共识;对社会大众而言,如何看待这“历史性的一跃”,进而给予最大的理解、宽容与支持,是需要深入思考的。 

          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回顾追寻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刑事政策和理念,有助于明其理——深刻领悟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历史合理性与必然性;有助于增其信——增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信仰、信念、信心;有助于崇其德——以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抓好贯彻落实;有助于力其行——以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行动力去落实好这一政策。 

          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总共进行了28年,这一时期,是党不断发展壮大并最终取得胜利的时期,也是刑事司法政策和理念逐渐发展、完善的时期。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公布的很多刑事司法政策,迄今为止仍然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当前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不少法律的基本原则。例如,1929年在福建省上杭县古田村召开的“古田会议”,通过了由毛泽东同志主持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规定不准刑讯逼供、坚决废止肉刑。 

          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明确规定,“在审讯方法上,为彻底肃清反革命组织及正确地判决反革命案件,必须坚决废除肉刑,而采取搜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方法”……这些规定尽管比较简单,但总体上体现了“权力制约”“保障上诉权”“禁止刑讯逼供”“用证据说话”的基本法治思维,有助于克制滥捕滥诉滥押的冲动。 

          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关于刑事政策较为集中的表述,体现在毛泽东同志1940年12月所作的《论政策》一文。其中“锄奸政策”中提到,“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对敌军、伪军、反共军的俘虏,除为群众所痛恶、非杀不可而又经过上级批准的人以外,应一律采取释放的政策。”“惟有实行上述各项策略原则和具体政策,才能坚持抗日,发展统一战线,获得全国人民的同情,争取时局好转”。即使是在政治斗争形势十分严峻的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同志也多次指示过要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原则。 

          在毛泽东同志上述政策指引下,从1940年开始,山东、陕甘宁、冀鲁豫、晋西北等解放区纷纷实施人权保障立法,其中《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规定,人民因犯罪被捕拘禁,执行机关应在24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但逮捕时必须持逮捕状。凡判处死刑者,必须经主任公署批准后执行。这些规定完全符合现代法治和人权保障理念。 

          在解放战争初期,我党与国民党兵力对比差距悬殊。如果在敌我斗争中,坚持消灭每一个敌人,必然会增加胜利的难度。为分化瓦解国民党军队,最大限度争取团结,我党在千里挺进大别山之后、全国性战略进攻之前的1947年10月10日,由毛泽东同志执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指出,“本军对于蒋方人员,并不一概排斥,而是采取分别对待的方针。这就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分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后也得到延续。1950年6 月6日,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都贯彻了这一政策思想。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提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为了使“慎用死刑”的思想落到实处,毛泽东同志还提出了严格的死刑审批复核程序和死刑缓刑的思想。 

          改革开放之后,少捕慎押的理念逐步细化并进入到立法程序之中。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同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就规范做好审查批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中共中央报告,特别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工作中,必须坚持毛主席关于捕人要少和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重要指示,对批准逮捕的人犯,必须按照逮捕拘留条例规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严格掌握。”6月26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奠定了我国逮捕制度“证据标准”“刑罚标准”和“必要性标准”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职能。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后来的几次刑事补充立法,总结历史经验,全面集中地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的政策。 

          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的历史经验,正如毛泽东同志在七千人大会上的发言一样,“少捕少杀”刑事政策一直是我党团结全党和全体人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支持,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在党的百年发展史上,无论是土地革命时期、延安整风时期、解放战争时期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凡是重视“少捕少杀”刑事政策的阶段,往往是党领导人民进行各项事业取得更大成绩的时期,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相对较快,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较高;没有执行好“少捕少杀”刑事政策时,就容易出现打击扩大化现象,党的各项工作就会遭受挫折,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出现停滞甚至倒退,导致社会动荡,国乱民怨。战争年代如此,和平时期也是如此。由此可见,好的刑事政策在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国家的稳定秩序发挥了巨大作用。 

          从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历史经验,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对天下无讼、以和为贵价值理念的追求。进入新时代,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继承和发扬我党历史经验、吸收中华法系精神智慧的需要,也有着更为现实的顺应刑事犯罪生态变化的需要。比如,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近20年来,我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人数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2.7%。与之相对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约54.6%上升至约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正如有学者所言,在重罪比例下降、轻罪比例迅速增加、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行政犯占多数的形势下,逮捕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是势所必然,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 

          有些人可能会担心,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把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放出来”,会不会导致社会治安的失序和转恶呢?其实,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具体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只是对多数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逮捕、羁押、追诉,而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须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打击。而且,其避免了逮捕泛化可能引发的对抗,防止本为轻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监管场所“交叉感染”,也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在刑事案件总量占全省近1/5、外来人口犯罪比例超70%的情况下,审前羁押率虽然从2007年的86%降至目前的30%左右,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犯罪嫌疑人的再犯率和公安机关的复议率都非常低,社会治安也在逐步向好。 

          鉴往知来,向史而新。当站在更加深邃的历史维度,对我党历史上的少捕慎刑实践认真梳理时,我们就会越发明白,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团结最大多数人,是我党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重要经验。在解放战争的全面战略进攻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镇压反革命的时期,即使是敌我矛盾,我们都坚持分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等刑事政策,团结了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在当前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更有理由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进入新时代,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是时代的召唤、历史的选择。人民群众期待的盛世,也必然是一个法治昌明、良法善治的社会,是一个犯罪率低且和谐有序的社会。站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起点上,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经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洗礼的检察人,当使命在心、责任在肩,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与有关部门一道,勠力同心、攻坚克难,从“讲政治”的高度,扎扎实实做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这篇“大文章”。 

          

        (作者王勇,系全国检察英模、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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