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管理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蒙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任听证员30名。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公开报名等方式。
二、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蒙自市行政区域内。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检察机关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为2022年8月至2027年8月。同一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四、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推动矛盾纠纷从源头得到实质性化解。
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具备公正意识、法律意识及履职意识。
听证员应接受检察听证培训指导,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听证培训活动。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
报名方式:
1.网络报名
填写报名表后发送到电子邮箱125336289@qq.com
填写报名表后交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3.单位推荐
(二)资格审核
(三)组织考察
(四)确定人选
单位组织推荐的还需要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的推荐材料(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单位同意报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州人民检察院将在红河州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听证员拟任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拟任人选存在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员,由州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在红河州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听证员名单,组织听证培训,颁发听证员聘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