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在经过严格公开听证后,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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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57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李某某和两个女儿,行驶至弥勒市某镇某村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颈椎骨折死亡。
案件审查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周某某家庭生活困难, 遂到当地村委会详细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周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 经过政府帮扶后,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已脱贫,眼看日子越过越好,却突然遭此变故,其妻子离世后由其独自照抚6岁的小孩, 若起诉至法院并判刑,很可能导致因案返贫。经依法审查,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且被害人系其妻子,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家中幼儿还需其抚养,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避免因案返贫,弥勒市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公开听证
为增强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开,弥勒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依法对本案拟作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场听证员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并称此次听证会规范严谨、公开透明,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是法律刚性与司法温情的深度融合,是对法律人性化精神的执行和落实。
本起涉贫案件的办理,弥勒市检察院贴近民生、融入大局,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将法治扶贫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