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用支持起诉有效化解一起陈年旧案。
2001年何某某通过中标取得了泸西县金马镇所得村小组二社“石洞坡”处100余亩荒山承包权,并与他人栽种树木合伙经营,2005年该处山林承包权仅在何某某合伙人的同意下被倪某某强行转让到其名下经营,2015年倪某某又将该山林承包权转让给第三人。直到2019年,何某某才就此事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倪某某已经涉嫌强迫交易罪,但因为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今年,何某某向泸西县检察院申请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泸西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是正确的。刑事部分审查结论已经明确,但是泸西县检察院注意到被害人何某某遭受的民事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看到被害人因年代久远,维权之路困难重重,陈勇检察长及时整合民事力量介入其中,“刑民”思维同发力。经过审查材料、向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并充分听取专业人员意见,最终判定何某某与倪某某的山林转让行为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泸西县检察院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双方进行有理有据的释法说理,通过能动履职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帮助被害人依法维权,在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促成和解。最终,倪某某赔偿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并当场履行,双方长达16年的矛盾顺利化解。
该案的快速和解得益于泸西县检察院始终秉承的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理念,坚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