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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州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县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进、落实、提升”检察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打造清廉、公正、务实、文明的检察队伍,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州、县的工作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到位,推动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新的成效。

          二、履行八小时外行为规范内容

          净化“社交圈”

          第一条谨慎看待关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历史等的非官方解读,严禁在各种社交场合和媒体、网络等平台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低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国家和人民军队历史。

          第二条谨慎谈论不确定密级的工作内容,严禁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在各种公共和社交场合谈论、泄露各级党委、政府、检察机关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三条谨慎在微信、微博、社交、网络等媒体发表言论、转发消息等,严禁发表和转发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侵犯他人权益的言论。

          第四条谨慎参加联谊会、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战友会,非公务的宴会、节会、庆典,国(境)外、非官方组织的各类节庆等活动。严禁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结干亲等,编织关系网或搞官商勾结。

          第五条谨慎对待人情往来,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六条谨慎兼任书画协会、摄影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严禁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第七条谨慎对待外籍人员的搭汕,谨慎对待因私出国活动,严禁违反规定同国(境)外人员联系和交往。

          净化“生活圈”

          第八条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携带涉密载体饮酒、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和检察机关形象的场合饮酒。

          第九条严禁酗酒滋事、酒驾等,严禁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以及做出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严禁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依恃本人职务或身份耍特权、逞威风,以及做出其他有损检察人员形象的言行。

          第十条谨慎操办各类宴请,严禁在可能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的场合安排私人高消费餐饮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婚丧嫁娶、房屋搬迁、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敛财敛物。

          第十一条谨慎购买、使用、收受明显超过本人消费能力的家具、衣物、饰品、日化用品等,严禁任何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高档烟酒、名贵木材、珠宝、玉石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

          第十四条谨慎从事代购代售、出售个人劳动成果、二手物品转让等交易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

          第十五条谨慎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谨慎借用他人的钱款、信用卡、住房、车辆等。严禁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传销等违法活动。

          净化“休闲圈”

          第十六条谨慎参与网络或非网络的娱乐性质的打麻将、打长牌、玩扑克、“炸金花”等活动。严禁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七条谨慎出入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严

          禁信仰宗教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严禁到私人会所、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吃喝玩乐等奢靡、涉色情等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组织、参与或容留他人进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严禁个人或携带配偶、子女、亲戚朋友接受下属单位、关联单位、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安排的游玩、度假和娱乐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谨慎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严禁利用上述个人爱好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谨慎参加高消费美容、健身等活动,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美容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第二十三条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往来港澳台通行证,严禁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或者经审批后擅自变更目的地、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

          三、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自我监督。检察人员签订“八小时外行为规范承诺书”,承诺本人完全执行和遵守本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单位监督。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强化对分管部门和所属部门检察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八小时外,每年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对部门检察人员至少进行二次深入谈心谈话,及时发现、纠治检察人员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走访监督。检务督察、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向检察人员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同事、近亲属征求意见,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针对性地走访社区和邻居等。

          第二十七条群众监督。检察人员日常相互提醒,充分做到咬耳扯袖,教育挽救。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平台,在本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检务督察、纪检监察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社会群众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活动情况的监督和投诉,发现有反映本院检察人员问题线索的,及时报驻院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参与监督、走访、调查、督察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对涉及案件及检察人员个人隐私等情况,不得违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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